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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事法令宣導(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第3條、第12條、第二節節名、第13條至第15條、第18條、第33條及第51條條文,以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及第21條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11條條文,均經總統公布;檢附上開3項修正案之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轉文)銓敘部為使遺族撫卹金申請作業更臻簡化與明確,爰修正公務人員遺族撫卹事實表格式一種,請查照。
福利給與(轉知)行政院訂頒「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表」一種,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轉文)銓敘部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7條、第32條條文,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轉文}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銓敘部100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1號令所定「非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全職工作,且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確實證明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1項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停止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請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檢送行政院修正「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請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並自104年10月30日生效。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退休案經權責機關審定後,機關依規定致贈紀念品,以其贈與契約已成立,縱事後該公務人員於退休生效日前亡故,倘無得撤銷贈與契約之法定事由,尚無須繳回,請 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轉知-銓敘部函以,現職公務人員曾任鄉長期間涉案遭解除職務者,該段曾任鄉長年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請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主旨:訂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加強勤惰管理及辦公紀律要點」,自即日生效,並同時停止適用「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員工刷卡暨加強勤惰管理注意事項」,請 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轉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相關函文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銓敘部通函有關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與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之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抵充規定,應自即日起適用,請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部分規定,自104年5月1日起生效,請 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修正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作業注意事項」1份,請 查照。
組織企劃函轉銓敘部對於參加各項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之公務人員,各機關於辦理考績時,應回歸考績覈實考評精神,評定適當考績等次一案,請 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修正本府「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第十、(二)、2之學校護理人員陞遷作業第二階段之甄選方式及分數百分比,並自103年11月12日起生效。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行政院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組織企劃臺南市政府地政局人事室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人事機構人事法規研討暨優質人事案例分享會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