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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訓練一、 為使同仁更加瞭解違法兼職之相關法律規定,及避免因不諳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商業或投資違反適法要件致遭懲處處分之情事發生,爰檢送「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份,請同仁切實遵守。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檢送考試院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考績表,以及考績(成)通知書各1份,請查照。
考核訓練關於女性公務人員因安胎請病假(含延長病假)期間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考核訓練關於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所定家庭照顧假之「家庭成員」範疇一案,請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轉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第3條、第12條、第二節節名、第13條至第15條、第18條、第33條及第51條條文,以及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11條及第21條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11條條文,均經總統公布;檢附上開3項修正案之修正條文各1份,請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轉文)銓敘部為使遺族撫卹金申請作業更臻簡化與明確,爰修正公務人員遺族撫卹事實表格式一種,請查照。
福利給與(轉知)行政院訂頒「跨主管機關及區域性競賽活動核發獎金或等值獎勵支給表」一種,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轉文)銓敘部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第7條、第32條條文,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轉文}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銓敘部100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1號令所定「非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全職工作,且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確實證明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1項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停止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請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檢送行政院修正「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並自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請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並自104年10月30日生效。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退休案經權責機關審定後,機關依規定致贈紀念品,以其贈與契約已成立,縱事後該公務人員於退休生效日前亡故,倘無得撤銷贈與契約之法定事由,尚無須繳回,請 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轉知-銓敘部函以,現職公務人員曾任鄉長期間涉案遭解除職務者,該段曾任鄉長年資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請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主旨:訂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加強勤惰管理及辦公紀律要點」,自即日生效,並同時停止適用「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員工刷卡暨加強勤惰管理注意事項」,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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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人事法令宣導轉知-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相關函文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銓敘部通函有關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傷病、失能、死亡給付,與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發給之受傷殘廢、死亡慰問金抵充規定,應自即日起適用,請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時計;與性平法第15條第4項所定之產檢假5日性質相當且規範目的相同,其給假日數業已優於性平法規定,故不生公務人員得請「產前假」8日,再重複申請「產檢假」5日之疑義;請 查照轉知。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銓敘部修正「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遴薦選拔審議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部分規定,自104年5月1日起生效,請 查照。
重要人事法令宣導關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7條業經勞動部於民國104年3月27日以勞動條4字第1040130464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一案,請 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