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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市府人事處函以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領受之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如屬兼任該機構或團體職務產生之工作對價,應受「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範案。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民國108年5月13日府人給字第1080562942號函辦理。<br />
二、軍公教人員兼任非政府機關(構)職務,可否領受車馬費或出席費,應視該項給與之性質而定,如屬兼任該機構或團體職務產生之工作對價,即屬兼職費性質,應依兼職費支給表之領受限制規定,即每月最多領受2個兼職費,總額以新臺幣(以下同)17,000元及單一兼任職務兼職費以8,500元為限。<br />
三、檢附前開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