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9年3月16日府人考字第1090325841號函辦理。<br />
二、前開市府函略以,疫情指揮中心自109年3月14日,返國入境後應落實14天自主健康管理,除因公出國者外,其請假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各類人員除非必要,應避免出國。<br />
三、另依本局109年3月23日南市地人字第1090372419號函諒達,本局暨所屬各類人員自109年3月17日起,未經核准即出國者,以曠職論嚴處;如出國假單未確實填報、使機關知悉或有隱匿、虛偽不實之情事,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br />
四、檢附市府原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