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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申報備查

(一)申報時機:
銷售預售屋者領得建造執照後,以預售屋方式進行銷售者,應填具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申報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備查。
※經紀業受委託經營代銷預售屋者,務必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代銷經紀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請備查,以免受罰!!!
(二)申報義務人:
銷售預售屋者(預售屋買賣契約出賣人)
(三)申報方式:

  1. 憑證登錄、線上申報(G1)
    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申報者,應按申報人之身分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其他身分驗證方式(配合系統建置時程辦理)等方式進行身分驗證後,由申報人按申報備查事由於線上自行輸入應填載內容,並上傳應附文件電子檔。
  2. 線上登錄、紙本送件(G2)
    如無憑證者,得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於線上完成申報書登錄(申報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變更】備查,並應於系統上傳買賣契約電子檔)後,印製「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申報書」紙本,由申報人(及其代理人)於申報書簽章確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臨櫃送件至受理機關申報。

(四)罰則:
未於銷售前申報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備查,將按次處以3萬~15萬元罰鍰;使用與內政部公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不符之契約進行銷售,案戶(棟)數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請注意如實如期申報,以免受罰!

二、預售屋案件之申報登錄

(一)申報時機:
銷售預售屋者或其委託之代銷經紀業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使用電子憑證以網際網路方式申報登錄資訊。
※經紀業受委託經營代銷預售屋者,務必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30日內,向代銷經紀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報請備查,以免受罰!!!
(二)申報義務人:
銷售預售屋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
(三)申報方式:

  1. 憑證登錄、線上申報(B1):
    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申報者,經紀業應以工商憑證申報、銷售預售屋者(不動產開發業或自然人)應以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申報進行驗證。
  2. 線上登錄、紙本送件(B2) :
    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申報,並於完成表單登錄後印製紙本,由申報人/代理人簽章確認,並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收件。
  3. 紙本申報(B3) :
    由申報人或代理人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預售屋)」,於簽章後送受理申報登錄機關。申報書填報完成後由受理申報登錄機關協助登錄後方為完成收件,並將收執聯核章後交付申報人或代理人作為申報憑證。

(四)罰則:
經限期申報仍未申報或價格資訊申報不實,將按次處以3萬~15萬元罰鍰,經通知2次仍未改正,按次處30萬至100萬元罰鍰、價格以外資訊申報不實經限期改正未改正,將按次處以6千~3萬元罰鍰,請注意如實如期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