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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100年12月30日總統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並自10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實價登錄制度。
為精進實價登錄制度,使不動產交易資訊更為透明、即時、正確,同時防杜預售屋投機炒作,於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的平均地權條例等三法,並奉行政院核定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實價登錄2.0新制。
於112年2月8日再次修正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奉行政院核定自112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目的為打擊炒房,健全房市交易秩序,引導市場回歸穩健發展,協助不動產產業永續經營,並保障國人購屋權益與居住正義。
本次平均地權條例修正重點:

一、限制換約轉售

簽訂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賣契約後,買受人除配偶、直系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或符合內政部公告的特殊情形,例如簽約後因非自願失業等重大事故,並經地方政府核准外,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建商也不得同意或協助契約讓與或轉售;違規者將按戶(棟)處罰50萬至300萬元。

二、重罰炒作行為

明確規範若有散播不實資訊影響交易價格、透過通謀虛偽交易營造熱銷假象、利用違規銷售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壟斷轉售牟利,將按交易戶(棟、筆)數處罰100萬至5,000萬元。

三、建立檢舉獎金制度

民眾對於不動產銷售買賣或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行為,可檢具事證向地方政府檢舉,如經查證屬實,將由實收罰鍰中提充一定比率金額作為獎金。

四、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

私法人購買住宅將依其取得之必要性及正當性,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內政部許可」2類;其中「需經內政部許可」,於取得後並將受取得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防杜藉其後續變相轉作短期炒作。

五、解約申報登錄

預售屋買賣契約若有解約情形,建商應於30日內申報實價登錄;違規者將按戶(棟)數處罰3萬至15萬元。

另112年2月8日修正公布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4條、第38條之2規定,新增租賃住宅服務業之轉租案件納入實價登錄並調整租賃案件申報登錄及提供查詢資訊之內容項目,提供更詳實租賃資訊予民眾查詢,奉行政院核定自1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