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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時機

凡登記原因為買賣者,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二、申報義務人

買賣案件之權利人及義務人(即買賣雙方全體)。

三、申報方式

(一)憑證登錄、線上申報:(配合系統建置時程辦理)

  1. 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A1):
    買賣雙方協議由其中一人或其代理人於申請登記前,使用憑證透過網際網路之「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登打資料後,經全體當事人身分驗證程序,取得申報書序號,並於登記案件申請書備註欄登載申報書序號(免附紙本申報書),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2. 數位櫃臺(D1):
    地政士受買賣雙方委託辦理買賣移轉登記及申報登錄者,於數位櫃臺申請登記時,一併申報登錄資訊,免另附紙本申報書。買賣雙方應於數位櫃臺進行登記案件線上簽章時,一併確認申報登錄內容。

(二)線上登錄、紙本送件(A2):無憑證者,可至「不動產成交資訊及預售屋資訊申報網-買賣成交資訊申報」(https://vlir.land.moi.gov.tw/),登錄申報資料後,取得申報書序號,並列印「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後,併同登記案件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三)紙本申報(A3):
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於買賣案件送件登記前,填具「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書(買賣)」紙本申報書,由買賣雙方(及其代理人)簽章確認後,併同登記案件送件至地政事務所。

四、罰則

經限期申報仍未申報或價格資訊申報不實,將按次處以3萬~15萬元罰鍰,經通知2次仍未改正,按次處30萬至100萬元罰鍰、價格以外資訊申報不實經限期改正未改正,將按次處以6千~3萬元罰鍰,請注意如實如期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