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辦繼承登記程序及相關規定
1、「戶政事務所」請領戶籍資料或印鑑證明
申請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等相關戶籍資料,以利製作繼承系統表,俾後續申報遺產稅及申辦繼承登記。另欲申請分割繼承登記,繼承人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親自到場,倘繼承人無法親自到場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規定擇一辦理,如:檢附印鑑證明替代。
戶政機關通訊錄查詢網址。
2、「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在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前,繼承人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申報遺產稅之前可先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明細,以免漏報遺產稅或漏辦繼承登記。被繼承人如設籍在本市,可向本市南區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申報,戶籍在台南市以外之其它縣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繼承人申報遺產稅後,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遺產稅相問答請參閱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3、「稅捐稽徵機關」查有無欠繳稅費
欠繳稅款之土地或房屋,於欠稅未繳清之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所以繼承人於拿到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必須持該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至稅捐稽徵機關(本市為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各分局),查註該遺產之標的無欠稅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繼承登記。
辦理繼承登記。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各分局據點查詢網址
4、「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請到地政事務所申辦,其應附之文件如下:
- 土地登記申請書。表格下載
- 登記清冊。
- 繼承系統表。
- 戶籍謄本。(含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
- 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拋棄繼承權者須檢附,請參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全球資訊網 )
- 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時須檢附,並貼足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印花稅)
- 遺囑正、影本(辦理遺囑繼承時檢附,民法相關規定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
-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所有權狀正本。(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 繳納登記費、書狀費。(登記費以死亡當時遺產之申報地價千分之一計算,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整)
-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臺南市各地政事務所查詢網址
★ 坐落本市之不動產得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他縣市之不動產,則得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跨縣市代收代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