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在什麼情況下,要辦理繼承登記?又須向何機關申辦?
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有已登記土地、建物或他項權利等遺產,就必須由繼承人於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申請人因故不能親自到場者,得委託他人辦理。
📣坐落本市之不動產得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他縣市之不動產,則得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跨縣市代收代寄服務。
02.申辦繼承登記前須向何機關請領證明文件?
- 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請領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與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但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本市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新營分局)、稽徵所(新化、安南、佳里)),並應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各分局查註無欠稅。
03.什麼時候申報遺產稅?
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本市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新營分局)、稽徵所(新化、安南、佳里))申報。惟被繼承人如係民國38年6月14日以前死亡者則免申報。
04.繼承人之順位及應繼分為何?
繼承權與應繼分之認定標準,應以繼承開始當時之法律或習慣定之。
(一)光復前繼承順序及應繼分:
- 家產之繼承順序:家產就是戶主財產,即被繼承人係戶主身分,其生前之財產屬於全家共有。
(1)法定之推定財產繼承人:繼承開始時與被繼承人同一戶內之男性直系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優先,親等相同者,均分繼承之。
(2)指定之財產繼承人:被繼承人無男性直系卑親屬時,得於生前或以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家產及繼為戶主。
(3)選定之財產繼承人:無上述之繼承人時,得由親屬會議選定。
- 私產之繼承順序:私產就是非戶主財產,即家屬之財產。
(1)直系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優先,無論男女、嫡庶、婚生子、私生子或養子女皆有繼承權,其應繼分為均等。
(2)配偶:無直系卑親屬時,由第2順位之生存配偶單獨繼承遺產。
(3)直系尊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同一親等之人則為共同繼承人,其應繼分為平均。
(4)戶主:無上述直系卑親屬、配偶、直系尊親屬時,由戶主繼承。
(二)光復後繼承順序及應繼分:
-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順序:
(1)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為先,男女皆有繼承權(包括胎兒)其應繼分為均等。(但繼承開始之日在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養子女為婚生子女之一半。)
(2)父母:被繼承人如無第1順序之繼承人,其遺產由其配偶及其父母共同繼承。
(3)兄弟姊妹:被繼承人如無第1、2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遺產由其配偶與其兄弟姐妹共同繼承。
(4)祖父母:被繼承人如無第1、2、3順序之繼承人時,其遺產由其配偶及其祖父母共同繼承。
- 配偶及其應繼分:
(1)與第1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均等。
(2)與第2順序或第3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與第4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無第1順序至第4順序之繼承人時,則為單獨繼承人,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05.欲拋棄繼承權者應如何辦理拋棄?
按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具狀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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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怎麼辦?
如無法檢附者,應由申請之繼承人出具切結書,並於登記完畢時,由地政事務所公告註銷。
07.申辦繼承登記應繳納何種地政規費?其繳收標準若干?
地政規費分為登記費及書狀費。其繳收標準如次:
(一)登記費:
- 土地:以申報地價千分之一繳納。
- 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千分之一繳納(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為準)。
- 他項權利:按其權利價值千分之一繳納。
(二)書狀費:每張新台幣80元。
08.逾期申請登記,應處登記費罰鍰若干倍?
土地建物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
09.繼承人若不於限期內申辦繼承登記,會喪失其權益嗎?
-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或戶政事務所查明後,由所轄各地政事務所每年4月1日辦理公告並通知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由地政局予以列冊管理。
-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申請登記者,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
10.部分繼承人不能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
繼承人為2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1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或建物,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
11.部分繼承人爲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或建物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時,有關稅費如何繳納?
為便利民眾申請,部分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及欠繳之地價稅後,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12.未能於規定期間內申辦繼承登記時,繼承人要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繼承人如有下列事由未能於繼承開始之日起1年內辦理繼承登記者,應於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申請登記之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提出,經審查符合者,暫不予實施列冊管理:
- 繼承人已申報相關賦稅而稅捐機關尚未核定或已核定而稅額因行政救濟尚未確定者,或經稅捐機關同意其分期繳納而尚未完稅者。
- 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士,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於大陸地區繼承人未表示繼承之期間。
- 已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因所提戶籍資料與登記簿記載不符,須向戶政機關查明更正者。
- 因繼承訴訟者。
- 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經該管地政機關認定者。
13.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後,繼承人之權益將有何影響?
- 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移請國有財產署標售後,繼承人即喪失占有該土地或建物之權利。
- 繼承人對標售之土地或建物就其使用範圍有優先購買權,但如其未於決標後30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 對於已標售之土地或建物,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提領標售價金。但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即歸屬國庫。
- 經5次標售而未標出之土地或建物,即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繼承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該土地或建物第5次標售底價及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署申請提領價金。
14.不動產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或已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還可以辦理繼承登記嗎?
列冊管理中之不動產,不影響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至移送國有財產署標售之不動產,只要在公開標售開標或登記為國有前,仍得申辦繼承登記。
15.繼承登記可委託哪些代理人辦理?
申辦繼承登記,得委託下列代理人辦理:
- 申請案之繼承人之一:繼承案件內之申請人之一。
- 繼承人之親友之一:繼承案件內申請人其一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親屬。
- 專業人士:領有地政士開業執照並加入公會之合法地政士。
📣自109年3月起,民眾申辦不動產登記可採用線上聲明措施,當事人只要透過自然人憑證上網登錄資訊,由地政士或律師核對身分後驗證聲明,免再親自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或申請印鑑證明,節省民眾時間與金錢。
16.旅外國人無法回國,要怎麼辦理繼承登記呢?
旅外國人得授權國內親友代為處理,請參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之文件證明。https://www.boca.gov.tw/cp-48-229-e3858-1.html
另不動產交易之授權書,請註明不動產之標示、權利範圍及敘明授權事由,以茲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