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規章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及附表,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 |
法令規章 | 修正「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加強勤惰管理及辦公紀律要點」第七點,請查照。 |
法令規章 | 行政院88年3月24日台88院人政考字第200208號函有關各機關女性公務人員有子女未滿一歲須親自哺乳者每日哺乳時間之規定,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
法令規章 | 檢送考試院107年5月7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第2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法令規章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 |
法令規章 | 檢送考試院與行政院民國106年12年13日會銜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法令規章 | 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法令規章 |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十四點,並自本(106)年10月20日生效,請查照。 |
法令規章 | 檢送考試院民國106年10月11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法令規章 | 檢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修正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作業注意事項」(修正部分如劃底線處)1份,請查照。 |
法令規章 | 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106年6月14日華總一義字第10600080021號令修正公布,請查照。 |
法令規章 | 為促進同仁對於機關的向心力與凝聚力,建立溫馨關懷的工作環境,訂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地政事務所促進健康快樂職場員工協助方案(EAP)實施計畫」。 |
法令規章 | 修正「臺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任免權責作業規定」如附件,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法令規章 |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業經行政院於105年12月30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500635641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查照。 |
法令規章 | 自106年1月1日以後始任約聘(僱)人員者,其任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12大類服務年資,始得採計慰勞假年資,請查照週知。 |
法令規章 | 市府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三點及第四點一案。 |
法令規章 | 關於公務人員得否為其同性伴侶請家庭照顧假疑義一案,請依銓敘部函釋辦理,請查照。 |
法令規章 | 檢送「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修正後全文、部分規定(含擬予獎懲用語及代碼)修正總說明、對照表,以及考績委員會票選委員人數下限一覽表各1份。 |
法令規章 | 主旨:訂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及所屬地政事務所加強勤惰管理及辦公紀律要點」,自即日生效,並同時停止適用「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員工刷卡暨加強勤惰管理注意事項」,請 查照。 |
法令規章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並得以時計;與性平法第15條第4項所定之產檢假5日性質相當且規範目的相同,其給假日數業已優於性平法規定,故不生公務人員得請「產前假」8日,再重複申請「產檢假」5日之疑義;請 查照轉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