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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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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60065419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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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正要點如下:</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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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聘僱人員婚假日數,由8日酌增6日為14日。(修正條文第三條)</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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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聘用住院醫師之慰勞假年資採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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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sp;&nbsp;&nbsp;&nbsp;&nbsp; 3.檢附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