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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說明:

  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繪製作業辦法第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公開展覽期滿後,應將國土功能分區圖及使用地土地清冊(圖)提請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會審議,且應一併檢具繪製說明書及人民或團體陳述意見。」臺南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已自111年12月15日起至112年2月13日止辦理公開展覽,並於公開展覽期間辦畢31區41場次公聽會(相關資訊詳左方列表之「公展及公聽會」)。公展後,本府續依前開辦法規定,自112年10月起陸續召開臺南市國土計畫審議會,並已於113年7月30日辦畢第5次會議(最終場),共計召開17場次(2場次大會及15場次專案小組);審議成果已於113年8月13日報內政部審議。

貳、辦理資訊公告:
  • 臺南市國土計畫審議會會議記錄,請點選下方連結:

臺南市國土計畫審議會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

  • 本府報內政部審議之國土功能分區圖、使用地土地清冊及繪製說明書等資料,請點選下方連結,參閱「貳、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辦理情形二、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函報本部審議」。

內政部審議「直轄市、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