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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計畫乃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之空間發展計畫。

一 、國土計畫立法重點:

1.建立國土計畫體系,確認國土計畫優位

2.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建立使用許可制度

3.建立資訊公開機制,納入民眾參與監督

4.推動國土復育工作,促進環境永續發展

5.保障民眾既有權利,研訂補償救濟機制

二 、國土計畫分為兩大類:

1.全國國土計畫:指以全國國土為範圍,所訂定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之國土計畫。

2.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指以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及其海域管轄範圍,所訂定實質發展及管制之國土計畫。

三 、辦理流程及進度:

1.國土計畫法業經總統於105年1月6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定自105年5月1日施行,依該法第4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於110年4月30日前公告實施;各該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114年4月30日前公告。」

2.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實施後,區域計畫法將全面廢止。

3.依法分為三階段執行,第一階段由內政部營建署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二階段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第三階段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實施「國土功能分區圖」。

4.臺南市國土計畫已於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第二階段),目前臺南市政府刻正依計畫擬定國土功能分區圖,預計114年4月30前公告實施(第三階段) 。

臺南市國土功能分區圖(第三階段),作業期程可分為三大階段,分別為「資料蒐集與規劃階段」、 「審議階段」、 「公告實施階段」,刻正辦理資料蒐集與規劃,最新功能分區劃設訊息請至內政部營建署-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專區查詢

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