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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收作業
  1. 國家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增進公共利益,保障私人財產,因公益需要,興辦國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社會福利事業、國營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2. 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收計畫書圖申請徵收土地,送市府地政局審核後報送內政部,由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土地徵收案件,經審議通過後由市府公告30日,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即土地權利關係人),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市府提出,市府受理異議後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權利關係人。
  3. 公告期滿後15日內通知並發放補償費,補償項目有地價補償、土地改良費用、農作改良物及建築改良物、合法營業損失及遷移費等,發價對象以公告之日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為準。市府於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將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存入國庫保管專戶,並通知應受補償人,即視同補償完竣,自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15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市府於補償完竣後1個月內,連同被徵收土地清冊及權利書狀,囑託登記機關移轉為公有及他項權利之塗銷或變更登記,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
  4. 關於徵收資訊,可以點選以下網址查詢徵收公告。
  5. 內政部土地徵收案件資訊查詢系統(https://lems.moi.gov.tw/lems/)徵收作業流程

徵收作業流程

  1. 為公益需要,興辦國防、交通、公用、水利、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等事業。
  2. 舉辦公聽會。
  3. 舉辦協議價購會議。
  4. 無法以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時,由需地機關擬具土地徵收計畫書報送內政部同意。
  5.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議通過後通知市府。
  6. 市府接獲內政部核准通知後,即辦理公告30日併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6.1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公告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市府提出。

6.2市府受理異議後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土地權利關係人。

  1. 公告期滿後15日內通知並發放補償費,補償項目有地價補償、土地改良費用、農作改良物及建築改良物、合法營業損失及遷移費等。
  2. 市府於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將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存入國庫保管專戶,並通知應受補償人,即視同補償完竣,自送達發生。
  3. 囑託登記機關移轉為公有及他項權利之塗銷。
二、一併徵收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被徵收後,如果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或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的話,請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敘明實際情形、姓名及聯絡方式以書面向本府(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提出申請,逾期將不受理。

一併徵收

三、撤銷、廢止徵收

(一)撤銷徵收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1. 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 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二)廢止徵收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1. 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 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3. 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撤銷、廢止徵收流程圖

四、民眾申請收回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

  1. 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因不可歸責於需用土地人之事由者,不得申請收回。
  2. 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3. 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民眾申請收回流程圖

五、不服徵收如何救濟?

一、不服徵收處分

對於徵收公告事項有異議者,請於公告期間敘明異議事項、姓名及聯絡方式以書面向內政部或本府(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地用科)提出。

二、不服補償價額

(一)對於徵收土地補償價格有異議,請於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敘明異議事項、姓名及聯絡方式以書面向本府提出,本府查明後將函復查處情形。

(二)土地所有權人就徵收土地補償價格提出異議,經本府查處後以書面通知查處情形仍不服,於查處通知30日內敘明不服查處之事實及理由以書面向本府提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