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承租人義務
  1. 承租人使用租賃土地,依租約限農作或養殖使用,不得作建築或其他使用。
  2. 如需要設置有關農業設施,應先徵得出租機關同意,並以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1項規定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設施為限。
  3. 承租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做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不得任意挖填土方或掩埋、堆置廢棄物。
  4. 山坡地範圍內經放租之市有耕地及養殖用地,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辦理水土保持與維護。
  5. 租賃契約成立後,使用土地所生之費用(包括因耕作所需之水利等費用)及因承租人違反農業發展條例或土地使用管制等規定,所生之罰鍰或增加課徵之稅賦等費用,均由承租人負擔。
  6. 其餘詳租約書規定。
續租
  1. 承租人如有意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3個月內申請,其有欠租者,應先繳清。
  2. 租期屆滿未申請續租者,其租賃關係於租期屆滿時消滅,不適用民法第451條與土地法第109條規定。
  3. 續租申請得就近至承租土地當地區公所(原臺南市6區請送至地政局)或地政局地籍科送件申請,或郵寄至地政局(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9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