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縣市合併後,改制前臺南縣31個鄉(鎮、市)公所轄管之市有耕地移由本局接管,除龍崎區、北區、中西區及安平區無本局經管之公有土地,餘33個行政區均有本局經管之市有耕地,為促進地盡其用,本局委由所轄區公所每半年實地勘查土地現況1次,定期辦理放租作業,以制度化且有效率的方式來管理市有耕地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