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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

(一)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規定,劃分十一種使用分區:即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工業區、鄉村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國家公園區、河川區、海域區、特定專用區。

(二)其下編定為十九種用地別:即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礦業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水利用地、遊憩用地、古蹟保存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殯葬用地、海域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六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之土地,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二、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會如何?

(一)如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者,按以下方式裁處:

  1.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2. 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3. 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4. 違反上開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二)罰鍰分期繳納申請:

罰鍰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分期繳納:

  1. 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一次完納罰鍰金額。
  2. 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ㄧ次完納罰鍰金額。
  3. 其他因重大或不可歸責義務人之事由,不能ㄧ次完納罰鍰金額。
    分期繳納申請文件 (連結)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異動種類?

(一)變更編定:

係屬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經依法核准變更使用地類別者。

(二)更正編定:

係屬因編定錯誤或於使用編定結果公告前已合法使用,由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編定使用地類別者。

(三)註銷編定:

係屬因列入經核定公告之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範圍內,註銷範圍內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者。

(四)補辦編定:

係屬因新登記土地或遺漏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者。

(五)補註用地別:

係屬位於山坡地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經辦竣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後,依查定結果辦理補註用地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之規定辦理補註使用地類別者。

四、申請土地變更編定,要檢附何種文件?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規費

  1.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2.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3. 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4. 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5. 其他有關文件。

(二)下列申請案件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1. 符合第35條、第35-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規定之零星或狹小土地。
  2. 符合第40條規定土地。
  3. 鄉村區土地變更編定為乙種建築用地。
  4. 變更編定為農牧、林業、國土保安或生態保護用地。

(三)申請案件符合第35-1條第1項第3款者,免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四)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免附變更編定同意書。

五、如何辦理更正編定?
  1. 臺南市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編定公告日期為民國65年6月1日。
  2. 由於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的同時,仍需保障現有土地使用人或所有權人的權益,且編定公告以後才有非都市土地的使用管制,因此凡編定公告前已有合法使用的情形,經舉證發現原編定有錯誤者,仍可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更正編定。
  3.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辦理更正編定的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編定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且現在仍係屬有效的證明文件,得向本府或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
  4. 例如:一般農業區內,編定公告前原已有合法住宅建物,卻編為農牧用地,可檢具﹝一﹞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二﹞戶口遷入證明、﹝三﹞完納稅證明、﹝四﹞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四種文件之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為甲種建築用地。
  5. 合法房屋更正編定,實地需有房屋存在,又「田」地目1至12等則土地必須檢附民國62年12月24日以前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六、何謂「暫未編定用地」?在何種情況「暫未編定用地」須辦理補註用地?

(一)所謂「暫未編定用地」,就是位於山坡地範圍內的非都市土地,在未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之前暫時不辦理編定。

(二)「暫未編定用地」之土地,由本府水利局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完成後,依查定結果補註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