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流程

一.非山坡地範圍變更編定:除屬免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者外,應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檢附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等相關書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請變更編定。直轄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由府內相關單位會同審查通過,再通知地政事務所辦理異動手續。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流程

二.山坡地範圍變更編定:除屬管制規則第28條第2項免擬具興辦事業計畫情形(擬變更為農牧、林業及國土保安用地者,應辦理可利用限度查定)、經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及管制規則第4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情形之外,需送興辦事業計畫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9條之1規定提專案小組審查,繼而通知申請人依本規則第48條檢附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以憑辦理變更編定。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流程2

補辦編定流程

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每宗土地,應按照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編定各種使用地,並將結果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作為實施土地使用管制的依據。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新登記土地或遺漏編定的土地,應依照前述規定補辦編定。

補辦編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