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管制

臺南市非都市土地的使用分區編定,於民國65年6月1日公告實施管制,有關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編定公告後,其土地之使用係按其所屬使用分區之類別為不同性質及強度之管制,並以各宗土地之使用地類別作為管制之依據,其管制之基本內涵如下:

一.容許使用: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

二.臨時使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大建設計畫所需之臨時性設施,徵得使用地之中央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同意後,得核准為臨時使用。

三.土地使用強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9條規定,訂有甲種建築用地、乙種建築用地、丙種建築用地、丁種建築用地、窯業用地、交通用地、遊憩用地、殯葬用地及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等九種使用地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之上限,但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報內政部備查視實際需要酌予調降。

四.變更編定:申請人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申請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變更,經核准變更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類別。

五.土地使用之檢查:非都市土地使用之檢查,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隨時檢查是否依編定使用。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計畫編定、變更編定或同意使用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檢查是否依原核定計畫使用。

六.違反土地使用管制:

1.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2.再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3.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4.違反上開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