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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期規劃擬辦地區勘選及核定

由區公所提報有意願辦理重劃之地區予市府辦理初勘,由市府地政單位會同相關單位勘選計畫實施之重劃範圍,並擬具初勘紀錄表後報內政部辦理複勘。內政部即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營建署等有關單位進行複勘後,彙整複勘完畢之複勘審核紀錄表,再訂期召開複勘檢討會,決定辦理先期規劃地區。

二、先期規劃

於擬辦地區辦理現況調查及實地測量,並藉由社區實地訪談或問卷調查獲得相關基本資料後擬定規劃草案並編撰先期規劃報告書。召開所有權人說明會後,即可辦理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7條規定,經選勘之農村社區重劃區,經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得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優先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

三、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重劃區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者,應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於重劃計畫書報核前,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取得許可,並於重劃完成後逕為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各種使用地編定之登記。

四、擬定重劃計畫書、圖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6條規定,辦理重劃規劃後,應依規劃結果擬訂重劃計畫書、圖。

五、舉行所有權人聽證會、公告重劃計畫書、圖及處理反對意見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6條規定,擬訂重劃計畫書、圖後需邀集土地所有權人及有關人士等舉辦聽證會,修正重劃計畫書、圖,經徵得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於公告期間內,重劃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

六、現況調查及測量

為重劃土地分配之需要應辦理現況調查及地籍測量。

七、重劃工程

辦理重劃區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及決算。

八、查定重劃前後地價及評議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重劃時調查各宗土地之位置、交通及利用情形,並斟酌重劃後各宗土地利用價值,相互比較估計重劃前後地價,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作為計算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費用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變通補償之標準。

九、計算負擔及分配設計

重劃區內之土地,扣除依規定提供負擔之土地後,其餘土地仍依各宗土地地價數額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經分配結果,實際分配面積多於或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按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為次分配為準。

十、分配成果公告及異議處理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土地分配完畢後,應即將分配結果,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之,並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他項權利人。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第2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結果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未於公告期間內提出異議者,其分配結果於公告期滿時確定。

十一、地籍整理及地價換算

重劃區內土地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分配確定後,依據分配結果予以協調清理後,逕為轉載或為塗銷登記,並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另依照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重劃後分配之土地,其重劃前各宗土地之平均申報地價、平均原規定地價或平均前次移轉申報現值等地價之計算,應於重劃土地地籍整理後一個月內完成。

十二、交接及清償

重劃區內經重劃分配之土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限期辦理遷讓或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期限屆滿之日起,視為已接管。另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或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就其超過或不足部分,按評定重劃後地價,通知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