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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大陸地區人民依許可辦法第6條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一、程序
大陸地區人民依許可辦法第6條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審核,審核通過後,報請內政部許可。經許可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申請人應檢附許可文件及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規定之文件,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二、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移轉不動產物權申請書一式2份(連結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服務」→「下載專區」→「表單下載」→分類選「地權類」→「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物權申請」項下查詢並下載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downlist/77)。
(二) 申請人之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影本切結)(陸方公證)。
(三)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居民身分證明正本(海基會驗 證文件、公證書,正本於審核後退還)(我方驗證)。
(四) 切結書(切結現無擔任黨政軍職務或為成員、切結依申請目的用途使用等)。
(五) 在職證明書(闡明服務處所、工作性質、職務)。
(六) 入出境許可證明(影本切結)。
(七) 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契約書(影本切結)。
(八) 委託書正本(如委託他人處理者,須檢附)。
(九) 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切結)。
(十) 都巿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正本。
(十一)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建物限已保存)/地籍圖。
(十二) 建物使用執照(如土地屬商業區須檢附)。

貳、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依許可辦法第8條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一、取得用途
(一) 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
(二) 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
(三) 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

二、程序
同上述壹、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之程序。

三、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移轉不動產物權申請書一式2份(連結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服務」→「下載專區」→「表單下載」→分類選「地權類」→「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物權申請」項下查詢並下載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downlist/77)。
(二) 法人應檢附經濟部核准之公司登記文件及驗證文件。 
(三) 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契約書影本。
(四) 內政部規定應檢附之其他文件。
(五) 委託書(如委託他人處理者,須檢附)。

參、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依許可辦法第9條(從事有助於臺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一、程序
需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餘同上述壹、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之程序。

二、應檢附相關文件
(一)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移轉不動產物權申請書一式2份(連結至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線上服務」→「下載專區」→「表單下載」→分類選「地權類」→「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物權申請」項下查詢並下載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downlist/77)。
(二) 法人應檢附經濟部核准之公司登記文件及驗證文件。
(三)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之文件。
(四) 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契約書影本。
(五) 內政部規定應檢附之其他文件。
(六) 委託書(如委託他人處理者,須檢附)。

三、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範圍
(一) 整體經濟之投資,係指下列各款開發或經營:

  1. 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及體育場館。
  2. 住宅及大樓。
  3. 工業廠房。
  4. 工業區及工商綜合區。
  5.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投資項目。

(二) 農牧經營之投資:
係指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之經營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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