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配合事項
設立界標:
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公地管理機關等,在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時,請在自己的土地界址分歧點、彎曲點或明顯易認的界址點,會同四鄰關係所有權人共同認定自行設立界標(土地界標由政府免費提供,可向駐地重測區辦公室領取)。
按指定日期到現場指界:
土地所有權人請依照通知書指定日期、時間、親自(或委託他人)攜帶通知書及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有關產權憑證,到現場將土地四周圍界址位置,詳細告訴地政機關的地籍調查人員,調查人員才可依照實際指界情形詳實的記錄在地籍調查表上。
地籍調查表認定簽章:
地籍調查表上記載所有內容和界址標示欄內所記的位置與略圖上記載是不是一致,都要經過土地所有權人逐項認定後,再予簽名或蓋章。
注意事項
(一)地籍圖重測期間,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時,應依照指定日期及地點,攜帶國民身分證、私章,在重測土地之界址點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接受地籍調查。
(二)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如未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者,得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三)土地所有權人因故不能到場指界、設立界標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四)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而未辦竣繼承登記者,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五)土地所有權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到場辦理指界手續。
(六)共有土地之界址,得由部分共有人到場指界;到場指界之共有人未能共同認定而發生指界不一致者,應由到場之共有人自行協議後於7日內認定之。其未能於期限內協議者,依土地法第46條之2第1項各款之規定逕行施測。
(七)公有土地(國有土地、直轄市有土地、縣【市】有土地或鄉【鎮、市】有之土地),應由管理機關指派人員並持具致地政機關公函到場指界。
(八)地籍圖重測所設置之永久測量標應妥為保護,如非依法定程序移動或無故損壞者,依「國土測繪法」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