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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根抵當權」辦理更正疑義?

本案土地權利於光復後重造之人工舊簿登載為「根抵押權」,應由登記機關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先更正為抵押權,再依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規定進行清理。(內政部98年11月24日台內地字第0980201512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