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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清理條例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土地,應檢附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疑義?

合名會社、有限會社、株式會社及組合申請更正登記時,除地籍清理條例施行前業經公產管理機關辦竣清理確定其權屬者,得提出該等審查完畢之證明作為股權或出資比例證明文件外,內政部98年11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802019733號令明定其他應檢附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