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重劃推動的方式,可分為三類:
(一)政府主管機關主動辦理:
政府主管機關為開發新設都市地區、新社區,以及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 公共衛生、公共交通或促進土地合理使用之需要者,得選擇或指定適當地區辦理市地重劃。
(二)土地所有權人申請政府主管機關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土地所有權人為土地及早開發、儘速有效利用,於適當地區內之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同意,得申請政府核准後優先實施市地重劃。
(三)土地所有權人自組重劃會辦理重劃:
土地所有權人為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得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八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規定,自行組織團體,申請自辦重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