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重劃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由市政府查定應給予補償金額,於拆除或遷移前,將補償金額及拆遷期限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其為無主墳墓者,得以公告代通知。所有權人或墓主應於規定期限內拆遷,如不於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或遷葬者,由政府代為拆遷,其拆遷費用於補償金額內扣回,扣回後如有餘額,依法存入保管專戶,無法扣回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向義務人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