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及墳墓,主管機應予以公告及補償,其補償金額由主管機關查定之。但違反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者,不予補償。並應通知土地改良物所有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三十日內,墳墓限期三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拆除或遷葬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得代為拆除或遷葬,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