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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劃範圍勘選

由區公所篩選有意願辦理重劃之範圍,提報市府辦理初勘

二、市府辦理初勘作業

由市府地政單位會同建設、農業等單位及農田水利會,根據資料實地勘查,勘選計畫實施之重劃範圍,並擬具初勘紀錄表。

三、重劃意願過半數,陳報內政部辦理複勘作業

內政部對於市府所送初勘紀錄表後,即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利署及有關單位派員會同進行複勘。

四、內政部召開複勘檢討會決定是否列入先期規劃地區

內政部彙整複勘完畢之複勘審核紀錄表後,再訂期召開複勘結果檢討會,就重劃地區之農業、水利、社區建設及農業發展規劃等相互配合情況進行審議,以決定列入先期規劃地區及其各項工作辦理單位。

五、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辦理先期規劃作業

製作規劃草案並召開宣導說明會,宣導重劃之意義與效益,說明重劃之實施內容、依據、重劃原則、土地所有權人負擔概況及應配合事項等,並徵詢其意見。召開宣導說明會後,即可辦理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並辦理統計申請參加人數及面積。依農地重劃條例第8條規定,經選勘之農地重劃區,因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者之申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優先辦理。

六、農地重劃計畫書之擬定、核定及公告

依農地重劃條例第6條規定,重劃區勘選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擬訂農地重劃計畫書,連同範圍圖說,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實施。依農地重劃條例第7條規定,農地重劃計畫書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於重劃區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30日,公告期滿實施之。

七、地籍調查及測量

於先期規劃地區核列辦理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即應會同測量、工程及行政單位「會勘重劃區邊界訂樁及分割測量」,俾利工程單位進行規劃作業。規劃成果完竣核列實施重劃時,則展開「加密控制測量」、「圖根測量」及「地籍調查與現況測量」,將成果供設計及分配之參考。

八、工程設計及發包、施工

農地重劃之實施,應透過農水路系統規劃檢討後,辦理工程設計、發包、施工、地籍整理及土地分配等措施,使農場坵塊標準化、農業機械化、水利現代化及農村交通銜接系統化,達改善農業生產環境與促進土地利用之目的。

九、查估單位區段地價及土地分配作業

進行地價調查目的,是作為辦理土地交換分合,分配土地面積差額地價補償,工程費用負擔計算,零星集中土地標售及地價清償,及重劃效益評估等之依據。依農地重劃條例第21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辦理重劃時重新查定重劃區內之單位區段地價,作為土地分配及差額補償之依據。計算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用地及費用負擔,經扣除負擔後其餘土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

十、分配結果公告及異議處理

土地分配結果應在重劃區所轄區公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公告30日,並將土地分配結果以書面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承墾人、承租人及他項權利人。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26 條,土地所有權人對於重劃區土地之分配如有異議,應於公告期間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查處。

十一、土地交接及地籍整理

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接著辦理各宗土地申報地價之換算轉載及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交接及換發書狀。

十二、重劃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