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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法第14 條所列土地,關係天然資源、水利交通、環境保護等,為國家或公眾所需要之土地。為顧及公眾利益,宜歸國家所有。如已為公有,即不得再移轉為私有。為因應公產管理機關出售公有土地需要,本府自104年起,除第2款、第7款與第9款無須劃設外,其餘各款已陸續檢討公告劃定。
  2. 本項資料查詢僅供參考,如有疑義,請洽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
款次 規定 公告情形說明 公告圖籍

第1款

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依104年8月19日府地籍字第1040666589B號公告劃定 (104年10月1日公告完竣)
  • 依109年7月31日府地籍字第1090857296B號公告劃定 (109年9月2日公告完竣)
  • 依110年2月22日府地籍字第1100195262A號公告劃定本市海堤區域(一般性海堤) (110年3月23日公告完竣)

公告文

公告土地清冊

公告圖資

點選連結

第2款

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105年經檢討無須劃設
  • 110年經檢討無須劃設

第3款

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依105年5月31日府地籍字第1050417907A號公告劃定 (105年7月6日公告完竣)
  • 依110年2月24日府地籍字第1100195220A號公告劃定 (110年3月25日公告完竣)

第4款

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 依105年5月31日府地籍字第1050417907A號公告劃定 (105年7月6日公告完竣)
  • 依110年2月24日府地籍字第1100195220A號公告劃定 (110年3月25日公告完竣)

第5款

公共交通道路

Ø視個案由道路主管機關認定,不另行公告。

第6款

礦泉地

  • 依105年7月5日府地籍字第1050618801A號公告劃定 (105年8月11日公告完竣)
  • 110年經檢討無須劃設

第7款

瀑布地

  • 105年經檢討無須劃設
  • 110年經檢討無須劃設

第8款

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 依105年6月29日府地籍字第1050631918A號公告劃定 (105年8月5日公告完竣)
  • 依110年2月2日府地籍字第1100176634A號公告劃定 (110年3月4日公告完竣)

第9款

名勝古蹟

  • 106年經檢討無須劃設
  • 110年經檢討無須劃設
  • 古蹟應逐案洽中央或地方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案審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