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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可依下列方式爭取應有權利:

(一) 申訴與檢舉

當發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可先向業者、公會、消保團體、本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謀求合理解決方式,臺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聯繫方式:06-2993388;如不動產經紀業疑涉違法事宜,請洽台南市地政局地籍科,電話:06-2991111轉分機8829

(二) 調解

消費者對於消費糾紛申訴處理結果不滿意時,可向本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等調解機關申請調解。

(三) 訴訟

消費者發生消費糾紛得依法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惟訴訟程序需耗費大量時間及訴訟費用,建議消費者先依循申訴及調解程序,若無法順利解決爭端再循司法機關訴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