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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證件及標章合法地政士應兼具以下條件,始得執行地政士業務:

1.領有考試院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

2.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3.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開業執照。

4.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之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