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地政士應兼具以下條件,始得執行地政士業務:
1.領有考試院核發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及格證書。
2.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3.領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開業執照。
4.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之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