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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更為透明、即時、正確,同時防杜預售屋投機炒作,內政部於110年1月27日再次修正公布平均地權條例等三法,並奉行政院核定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法將預售屋全面納管,有關本次預售屋銷售新制有六大重點如下:
1.強制委託代銷契約備查
代銷業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30日內,報請備查。
2.銷售前應報請備查
銷售預售屋者,開始銷售前,應將預售屋資訊及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備查。
3.成交資訊全面納管
銷售預售屋者,應辦理預售屋成交資訊申報登錄;但委託代銷者,則僅由代銷業者辦理即可。
4.申報登錄期限提前
預售屋成交資訊,應於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登錄。
5.書面記載預約內容
收受定金應以書面契據確立標的物及價金,不得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或約定不利於買受人等事項。
6.禁止轉售預約單據
買受人不得將定金之書面契據轉售予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