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臺灣以農立國,耕地三七五減租政策,係我國實施土地改革第一步之重要措施,自民國38 年實施迄今,對於實施保護農民之政策,合理分配農業資源助益甚大,本市管有375的區公所是34所高居全國第一,375租約件數次於彰化縣居全國第2,在租約期滿時地主會主張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收回自耕,或是在租約未屆滿前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不自任耕作或是減租條例第17條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或是地租積欠達2年之總額等理由提出終止租約,租佃爭議需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協助調解,減少紛爭及訴訟。

業務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及臺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另為配合「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之調整,農業發展條例第20條規定,自89年1月28日以後所訂立之農業用地租賃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規定,而回歸契約自由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