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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國土測繪法第14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基本測量之永久測量標點位圖說分送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由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維護,定期實地查對,作成紀錄,發現永久測量標有毀損或移動時應即將毀損或移動情形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及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4條規定定期實地查對,每年應至少施行一次;遇有天然災害,應隨時查對,並將查對紀錄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本市每年定期辦理查對並作成紀錄,經發現永久測量標有毀損或移動情形,應即將毀損或移動情形層報內政部作為管理維護之依據,以維繫本市測繪基礎之完備。

本市轄區內之永久測量標共計300點,其中一等水準點205點,一等衛星控制點34點(含GPS、GNSS連續站26點),二等衛星控制點61點,合計共300點。

112年度臺南市查對永久測量標數量統計表
基本控制點 一等水準點 一等衛星控制點 GPS連續追蹤站 二等衛星控制點 合計

數量

205

8

26

61

300

本市轄區內一、二等衛星控制點及一等二級水準點分布圖

本市轄區內一、二等衛星控制點、衛星追蹤站及一等水準點分布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