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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依國土測繪法第5條及第6條規定,將轄區內掌理之測繪事項,以101年1月20日南市地測字第1010084229號函指定以下專責機關或單位統籌協調所轄有關測繪業務。

掌理事項 法規依據 專責機關
一、加密控制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國土測繪法第5條第1項第1款 地政局
二、應用測量業務之規劃、實施及管理 國土測繪法第5條第1項第2款 各主管機關
三、測繪計畫、成果、資訊、永久測量標之登錄及管理 國土測繪法第5條第1項第3款 地政局
四、行政區域圖及鄉(鎮、市、區)行政區域圖之編製及發行 國土測繪法第5條第1項第4款 民政局
五、地名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國土測繪法第5條第1項第5款 民政局
六、其他有關測繪事項之實施及管理 國土測繪法第5條第1項第6款 各主管機關
七、應用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辦理,其種類如下:
(一)地籍測量
(二)地形測量
(三)工程測量
(四)都市計畫測量
(五)河海測量
(六)礦區測量
(七)林地測量
(八)其他相關之應用測量
國土測繪法第17條第1項
國土測繪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
國土測繪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
國土測繪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
國土測繪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
國土測繪法第17條第1項第5款
國土測繪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
國土測繪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
國土測繪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
地政局
都市發展局
各工程主管機關
都市發展局
暫不指定
暫不指定
農業局
各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