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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基層扎根廉政工程---廉政細工地政篇(一)

     臺南市政府為具體落實「清廉勤政」之施政理念,由政風處規劃一系列之基層扎根廉政工程,於105年1月26日邀集市府地政局、廉政會報外聘委員等專家學者召開廉政細工座談會,就地政機關共通性曾發生(或可能發生)之弊端態樣加以抽象化、類型化,並透過各方專家腦力激盪,思考出壓制各類弊端的方法,集結成為政風及局處首長執行廉政政策的指引。此外,並期盼藉由弊端類型的公開揭示,讓不當手法成為了無新意、公眾周知的伎倆,再透過公務同仁、民眾及社會各界共同監督,壓制過去不應重覆發生卻一再重覆發生或未來可能發生的弊端,力求其不再發生。並提醒相關公務員及廠商(業者),相關執法單位均已熟知此類手法,應知所警惕。弊端類型說明如下:

類型編號:1050101

類型名稱:偽造文書領取差額地價補償費

       依據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地主參加市地重劃,其重劃後實際分配到的土地面積少於應該分配的土地面積,或者重劃後應該分配的土地面積不到重劃區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的一半,如果有這些情形,政府機關就應該按重劃後評定之地價計算,改發給地主差額地價補償費。

      某個地政機關負責承辦市地重劃業務之公務員,因為個人貪念,勾結外部民眾(或偽造資料集團)一起偽造差額地價補償費權利人(或其繼承人)的身分證件資料,再利用自己職務上的審核權力予以審核通過(其原因有可能是機關監督上的疏失,或業務分配、設計不當導致權力過度集中於某一個公務員身上),詐領補償費得逞,損害真正權利人之權益。因此,建立重覆審查及外部稽核等透明監督機制,不僅有效保障民眾權益,亦可降低弊端之發生。

類型編號:1050102

類型名稱:市地重劃及土地開發相關弊端

      某政府機關發包公辦市地重劃區之工程案件,承辦業務之公務員心生貪念,於承包商請款時藉故拖延或刁難,使其無法按時領得款項,造成資金調度困難,該公務員再出面向承包商表示要拿取好處,迫使廠商依據其意思給予賄賂或不正利益(如金錢或喝花酒之類)。

      又有自辦市地重劃案件,其申請案件的核准或駁回、公共工程設計書圖的審核、重劃共同費用負擔的認定等,都涉及公權力的行使,對於心術不正的公務員,也有可能發生相同弊端。承包商或者自辦市地重劃案件相關人員因為這些額外的賄賂或不正利益支出,恐怕後續會透過工程偷工減料或其他舞弊方式(例如浮編工程費用)來彌補,這種惡性循環的弊端,不僅危害公共工程品質,更傷害參與重劃之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本府業訂定市地重劃相關注意事項及SOP作業程序,並加強工程督導及查核,提昇機關內控及審查機制。

類型編號:1050103

類型名稱:發包誤繕單價增加機關與廠商間履約爭議

      某政府機關的區段徵收工程案件,因為規劃設計廠商將其中某項工程材料單價寫錯,導致整個工程預算費用被高估,影響該政府機關在辦理採購時,依據高估的預算訂定較高的底價,並因此將工程發包出去,事後雖然發現,但也因此增加政府機關和廠商間的履約爭議,甚至引起民眾質疑是否有廠商勾結公務員一起浮報工程價額以獲取不法暴利。

      暫且不說相關人員是否有不法行為(公務員於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規定),公共工程用較高的價格發包,無形中有可能增加公帑支出情形,嚴重傷害公共利益。上揭弊端可透過強化自主檢核、檢討採購契約釐清廠商責任,並落實採購資料審查嚴格把關採購案件之辦理程序。

類型編號:1050104

類型名稱:契約變更涉嫌違法圖利廠商及浪費公帑

      某政府機關辦理公辦市地重劃區的工程採購案件,承辦業務的公務員於辦理契約變更設計時,將不屬於當初採購案件發包目的、發包範圍的工程項目納入契約變更設計的新增施作項目,直接找原得標廠商辦理議價後施作,可能涉及違反政府採購法而圖利廠商。政府機關的工程採購案件於發包後常有契約變更,實務上也曾發生「以小綁大」事件(即政府機關先發包較少金額的採購案件,之後再以契約變更方式找原得標廠商增加新的施作項目,使採購金額增加,廠商因此獲得不當利益)。

      這類弊端態樣的特性,都涉及公務員違法操作行政程序,使廠商可以不用透過公平競爭的方式,直接承攬工程(指新增項目部分)來獲得利益,不僅違背政府採購法所規定的公平正義原則,更損害公共利益。將透過加強宣導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執行錯誤態樣並落實採購監辦作為,維護採購過程之公平合理原則。

類型編號:1050105

類型名稱:偽造收據侵占民眾繳納之地政規費

      某地政事務所為民服務櫃檯受理民眾申請謄本、閱覽、登記及測量等業務之經辦人員,因個人貪念,於處理案件過程,利用規費收費作業上的漏洞,偽造小額規費(如登記簿謄本規費、地籍圖謄本及閱覽規費、地價證明規費等)、登記費、測量費等收據交付民眾,再將民眾所繳納的規費占為己有;或是只收取申請案件數量約一半之費用,再與申請人(熟識的)對帳拆,因申請數量龐大所累積的不法金額也很可觀。這些不法行為,不僅個人觸法,也傷害政府機關形象(臺南市各地政事務所目前已全面採用電腦規費系統,大幅降低弊端發生機率,但於他縣市地政規費收費模式未變革者,仍具高風險)。

類型編號:1050106

類型名稱:未依行政程序更動地籍圖

      早期農地重劃區土地因重劃後沒有經過實地地籍測量,也就是實務上所稱的「確定測量」,因此常發生地籍圖和現地狀況不符情形。位於該農地重劃區的某地主因為和鄰地發生界址爭議,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作業,之後經業務承辦人釐清該土地的地籍圖應辦理更正。然而,經辦業務的公務員並未簽報其主管核准,就直接依據相關資料修正電腦上數化地籍圖系統的地籍圖,因為作業缺乏監督機制,當時無人發現異常,後來有其他民眾申請該地號相鄰土地之地籍圖謄本時,發現地籍圖遭更動,因此質疑政府機關的公務員擅自竄改地籍圖。

      地政機關所保管的地籍圖資關係民眾財產權益,公務員未依法令或行政程序更動地籍圖,輕者損及民眾對政府機關管理地籍圖資之信賴,重者恐有違法之虞。因此應透過上級主管機關檢討及修改機關內控作業(如由專人專責辦理),進而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類型編號:1050107

類型名稱:建商行賄測量助理以加快案件辦理進度

      依據地政法規規定,建物興建完成、申請登記前,須向地政機關申請建物測量作業,經測量人員實際測量或辦理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完成相關作業後,才能辦理登記及核發建物所有權狀。某建設公司為提前掌握測量結果,加快測量流程,以便確認建案可銷售面積,降低與消費者間之購屋買賣糾紛,並有助於建商提前交屋收款,減緩融資壓力,因此行賄某地政事務所測量助理,要求該測量助理先行幫忙繪製建物測量成果圖,在機關收文後協助加快跑件流程。

      單純為了協助加快案件處理,或許可能沒有違背其法定職務,但是公務員收受廠商賄賂,不論是否違背職務行為或不違背職務行為,均構成犯罪,應該謹慎。將透過電腦分案並請主管加強督導等作為,降低弊端發生機率。

類型編號:1050108

類型名稱: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裁罰

     民眾檢舉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的案件,例如在農地上蓋別墅或工廠等非農業使用的行為,承辦業務的公務員因為接受違規地主的請託或民意代表的關說,甚至是拿了不該拿的好處(例如賄賂或接受花酒招待),因此就延宕處理案件,或者不依規定前往現場勘查,也不裁罰或採取相關作為,嚴重傷害政府機關執法公信力,因此可透過加強案件列管,以降低風險發生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