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區段徵收之意義
區段徵收係政府基於新都市建設、舊都市更新、農村社區更新或其他建設目的需要,經過法定程序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之權衡判斷後,對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全部予以徵收,並重新規劃整理。開發完成後,由政府直接支配使用公共設施用地,其他之可供建築使用土地,部分供作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用,部分作為開發目的或撥供需地機關或專案讓售予特定對象,剩餘土地則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並以處分土地所得收入償還開發總費用之一種整體建設方式。透過此種建設方式,除可實現憲法漲價歸公之基本國策、解決公共建設用地取得、防止土地投機,避免以往因土地使用計畫變更,而造成地主間暴利暴損之不公平現象(如劃設為住宅區等建地則地價大幅上漲,劃設為道路、公園等公共設施用地則地價大幅滑落)外,並藉由分配區段徵收抵價地之方式,讓所有土地所有權人得以共享開發利益,落實使用者付費精神,符合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貳、區段徵收的效益
一、對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而言
- 提高土地利用價值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之抵價地面積,雖較原有土地少,但因其容許使用強度提高及反映整體開發建設成果,大大提高土地利用價值。
- 減少土地稅賦
原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無論是領取現金補償或是申請領回抵價地,皆可免徵土地增值稅;申請領回抵價地者,於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亦可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40;又區段徵收完成後,地價稅還可減半徵收2年,地主享有減稅之優惠。
- 提升居住環境品質
區段徵收建設完成後,各項公共設施完備,地籍方整,居住環境品質提升,居民可享有完善生活空間。
二、對社會整體層面而言
- 加速公共建設
透過區段徵收政府可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並施作相關公共工程,有效加速公共建設之興建。
- 促進地區發展
區段徵收可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帶動地方經濟成長並促進地區均衡發展。
- 節省政府財政支出
政府可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節省巨額購地及建設經費支出,有效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 符合漲價歸公社會公平原則
土地所有權人原有之農業區、保護區或原為不可建築之土地,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可建築土地等,土地價值大幅提高,其價值之增漲並非地主單獨努力而得,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參加區段徵收後,可領回折付補償地價之抵價地,符合漲價歸公及社會公平、正義原則。
- 健全地籍管理區
段徵收後地籍重新整理,可消除畸零不整地形,並減少土地界址糾紛。
(資料來源:內政部編印區段徵收作業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