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1年7月19日府人考字第1110929184號函辦理。二、本案修正陪產假改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給予七日。另增訂聘僱人員申請家庭照顧假等,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三、檢附市府函、行政院令函、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等各1份供參。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1年7月19日府人考字第1110929184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陪產假改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給予七日。另增訂聘僱人員申請家庭照顧假等,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三、檢附市府函、行政院令函、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等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