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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1條、第3條,業經行政院於111年7月15日修正發布施行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1年7月19日府人考字第1110929184號函辦理。

二、本案修正陪產假改為「陪產檢及陪產假」,給予七日。另增訂聘僱人員申請家庭照顧假等,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三、檢附市府函、行政院令函、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等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