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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修正公布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1年7月14日府人考字第1110900927號函辦理。

二、旨揭保障法第23條修正重點如附檔修正對照表。

三、另保障法第104條新增有關第23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四、檢附市府函、保訓會函、總統令、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等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