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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考試院民國104年3月25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14條、第15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旨揭辦法本次修正重點如下:<br />
(一)第14條:增訂於銓敘部所定之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推薦期間截止後,各推薦機關對於有特殊重大傑出事蹟之個人或團體,得予即時遴薦。<br />
(二)第15條:修正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每年總獎額以10名為限,其中團體獎獎額以4名為限。<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