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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令釋以,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於核計公務人員休假日數時,其所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時間,以及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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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8月25日府人考字第1101034243號函辦理。<br />
二、詳如附市府函、銓敘部令、函各1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