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並自104年10月30日生效。

&nbsp;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04年11月2日1041088284號函辦理。<br />
二、檢附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及原函影本1份。<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