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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公務人員退休案經權責機關審定後,機關依規定致贈紀念品,以其贈與契約已成立,縱事後該公務人員於退休生效日前亡故,倘無得撤銷贈與契約之法定事由,尚無須繳回,請 查照。

&nbsp;說明:依據臺南市政府民國104年10月29日南市人給字第104107819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一份。<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