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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本(110)年8月24日令函有關111年起公務人員休假年資採計之補充規定,請查照。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10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01305199號函辦理。<br />
二、旨揭自明(111)年起公務人員得採計之休假年資如下:<br />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時間。<br />
(二)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br />
三、本案補充規定詳如附市府函、銓敘部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