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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員肖像授權等是否涉及違反服務法相關規定,詳如附銓敘部函釋。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8月23日府人考字第1101015838號函辦理。<br />
二、前開函釋重點摘陳如下:<br />
(一)行政機關與其他公民營事業、團體或個人合作,得指派所屬公務員從事非營利性公益活動,並接受指定用途之捐贈,以辦理符合機關職掌之事務。<br />
(二)公務員未掛名代言人或參與相關商業活動,個人肖像得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獲致正常利益。<br />
(三)肖像之授權不得概括授權予他人取得再授權利用之權利。<br />
三、檢附市府函、銓敘部函、令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