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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自111年1月1日起,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採計一案,準用銓敘部110年8月24日令函規定,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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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8月31日府人考字第1101057896號函辦理。<br />
二、旨揭銓敘部110年8月24日令函規定,自次(111)年起放寬公務人員得採計之休假年資如下:<br />
(一)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時間。<br />
(二)曾服務於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之全時專任人員年資。<br />
三、詳如附市府函、總處函、銓敘部令函各1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