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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前發生分娩、流產、配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結婚等事由,實務訓練期間給假函釋,請查照。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110年9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01177479號函辦理。<br />
二、保訓會函釋,有關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前發生分娩、流產、配<br />
偶及親屬(含血親及姻親)死亡、結婚等事由,於報到接受實務訓練後之給假,應扣除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報到日前之上班日數(不含例假日),於實務訓練期間准給剩餘日數之假期,再按實務訓練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請假超過之日數,應相對延長實務訓練期間。<br />
三、檢附市府函、保訓會函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