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8年度廉政細工行政裁處
風險弊端態樣
一、類型1:公務員違背職務於內政部營建署非法變異
點網站填報不實資料,期約收受民眾賄賂案。
某機關技士A係「國土利用監測計畫」之業務承辦人,100年7月間接獲內政部營建署通報,該轄區有疑似變異點,請A進行查報,A前往查勘後,發現地上有某甲所有之未申請使用許可鐵皮屋建物,A向某甲暗示:「曾經有人申請變更為農業設施,有通過」等語,某甲遂委託土地代書某乙,與A聯絡並交付現金5萬元,請幫忙擋一陣子,不要太快把案子報上去營建署之國土利用監測計畫。A為配合上述某甲委託事宜,竟於鐵皮屋違建坐落地號土地之「查證結果」欄輸入「合法」,故意飾匿現場有系爭鐵皮屋違建之不實事項,上傳營建署網站,致生損害於營建署對於國土利用監測之正確性。案經檢調單位偵辦及起訴A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賄罪,並經法院判決確定。
風險評估
(一)民眾誤認行賄可使違建就地合法:
本案例中某甲盤算若支付少數金額,可一勞永逸取得建物合法使用,殊不知技士A,並無此權限,而其向公務員交付賄款,已誤蹈法網,觸犯行賄罪。
(二)公務員法紀觀念偏差:
公務員係人民公僕,為民謀福利及積極便民服務,為公務員應所當為之天職,本案之技士A,卻不思依法行政,為己貪欲,違法索賄,不僅對法律規範缺乏服從、對機關與工作更欠缺忠誠,係屬較易受外界誘惑而影響執法公正性的高危險群。
(三)審核權力集中於一人:
具有審核權力之基層公務員,職等雖然不高,惟具有准駁擬辦建議權限,權限集中於一人,若公務員有心索賄,並不易被察覺,無形助長公務員違法情事,觸犯法網。
(四)疏於內部管理:
防微杜漸,消弭亂源,為機關勢在必行措施;本案A技士向民眾索賄應不是第一次,除因個人貪欲外,內部管理部分,顯示其主管因過度忙碌,而疏於關心員工工作狀況、生活及言行,致未能及早發現部屬異常行徑及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
因應之道
(一)建立複式審核機制:
案件查報作業與資料登錄作業,分別由不同人員辦理,避免球員兼裁判,產生弊端;除由二位承辦人員分別辦理該項業務外,亦由機關同仁協助再度查核,以重複查核的方式,將貪瀆舞弊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且經公所查報後,由本府在國土利用監測整合通報查報系統變異點網站上,再對其查報內容勾稽,以落實稽核機制。
(二)建立聯合現場稽查機制:
目的事業機關邀集業務相關單位與區公所至案地進行現勘,做成現場勘查的紀錄,並協助判斷案件是否違規,避免單一個人勘查進行資料的判斷,做出的錯誤結論。
(三)定期辦理業務稽核作業:
本府每年辦理二次對公所定期考核,舉凡違規管制、編定作業及國土利用監測整合作業變異點,均列入考核項目。
(四)定期職務輪調:
辦理違規稽查作業承辦人員,通常為單一窗口,易遭受人情壓力影響,致無法依法行政,秉公處理,致嚴重影響清廉官箴,衍生風紀疑慮,故對業務承辦人應定期職務輪調。
(五)辦理廉政宣導:
對機關同仁除宣導違背職務收賄之情形外,並加強宣導不違背職務收賄之違法態樣,使公務員知所警惕,降低不法情事發生之風險。宣導民眾洽公不用送紅包,並提供檢舉貪瀆不法方式,建立暢通之申訴、檢舉管道,鼓勵勇於舉報不法,另於機關網頁公告政風主管電子信箱,以供民眾諮詢及提供建言或檢舉違失不法。
參考法令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