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地政局
110年第2次廉政會報 召開情形摘要表
開會時間/地點 | 110年9月8日下午2時00分/永華市政中心3樓西側會議室 |
主席 | 陳局長淑美 |
出席委員 | 蔡副局長奇昆、吳專門委員相忠、鄭專員煒騰、童科長婉君、楊科長銘仁、林科長旺慶、林科長佳樺、張科長書哲、蔡科員欣萍、施技士憲谷、周主任俊廷、方主任炎清、陳主任鈴鈴、蔡股長文龍、辜股長俊雄、沈課長俊榮、李秘書豐裕、徐主任福成、周主任彥廷、柯主任素秋、吳主任昭霖、高主任瑞豐、陳主任聖智、鄭主任炳源、陳主任世平、林主任建良、劉主任庭州 |
列席單位(或人員) | 本局黃秘書冠程 |
議題案件數 | 專題報告 | 2案 | 討論提案 | 3案 | 臨時動議 | 0案 |
重要議題案由及裁示(決議)事項 (請以條列簡要敘明) | 上次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1、「臺南市政府地政局109年度早期農水路改善工程案件專案稽核報告」。 ※執行情形: 1.已請同仁配合辦理。 2.另以110年7月1日通知設計監造單位相關缺失,該單位於110年7月8日函復本局其策進作為。 主席裁示:解除列管。 2、本局重要工程採購案辦理評選時,重大採購案具敏感性部分,由業務科提供評選委員抽籤名單,再由政風室持至本府政風處抽籤,抽出正、備取委員後,由本局政風室聯絡評選委員及押車接送評選委員;重大採購案屬非敏感性部分,由業務科提供評選委員抽籤名單持至政風室,由本局長官抽籤,抽出正、備取委員後,由業務單位聯絡評選委員。 ※執行情形: 本局相關單位遵照辦理。 主席裁示:解除列管。 3、為落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作業,機先預防公職人員逾期申報財產致遭裁罰,如遇有具財產申報義務之人員有異動,請即時填報異動通知單後送政風室。 ※執行情形: 本局暨所屬地政事務所皆遵照辦理。 主席裁示:解除列管。 4、機關辦理採購履約時,請採購單位確實督促廠商完成履約責任,並於驗收時所拍攝之照片設定正確拍攝日期,避免造成往後履約爭議。 ※執行情形: 本局暨所屬地政事務所皆遵照辦理。 主席裁示:解除列管。 5、對於民眾地政業務申請案,本局承辦單位、人員應依法行政與審核,確實依相關作業規定及流程辦。 ※執行情形: 本局暨所屬地政事務所皆遵照辦理。 主席裁示:解除列管。 6、有關「本局108年度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抽核結果」,本局地用科於110年第1次廉政會報會議主席裁示分辦表中表示「目前正依據內政部109年10月29日函示修正裁罰基準及分期繳納罰鍰期數,故俟修正發布後,再據以建立內控流程。」 ※執行情形: 為提升作業效率,故另指派同仁專責管理案件繳納情形及負責辦理函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並另訂立移送行政執行作業流程,以作為內部作業標準。 主席裁示:繼續列管。 提案討論: 第1案:本局辦理之各項工程之工程告示牌,所載明之內容應正確。 決議:照案通過。 請本局業務科辦理各項工程時,督促設計單位審視告示牌內容並加強工區工程告示牌各項內容之檢視。另請農重科注意廠商放告示牌的位置是否會影響到農民進出動線。 第2案:本局各項工程如遇有違反契約或施工說明書而有罰款事項,建請應敘明緣由並加會本局採購監辦單位、簽奉首長核定後再行罰款。 決議:照案通過。 本局發包工程如遇有承包商違反規定致罰款事項,建請於罰款前先以簽(或便簽)敘明緣由及如何計算罰款之情形,加會本局監辦單位並簽奉首長核定後再行對廠商罰款。 第3案:請本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業務時,避免發生洩漏公務機密情事。 決議:照案通過。 請本局暨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業務時,避免發生洩漏公務機密情事 。 |
後續執行情形 | 本次會議紀錄簽奉局長核可後函發本局各科室依會議決議及裁示事項辦理,並列入後續追蹤管考。 |